(资料图)
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增加了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】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本条是独立的条文,传销的本质是诈骗,但有的也带有胁迫。内容上与第二百四十四条【合同诈骗罪】有一定联系,但属于独立的罪状和处罚,同属于“扰乱市场秩序罪”类。
本文到此结束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